本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胡喻军)
11月2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朱香明犯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
2012年2月13日6时30分,被告人朱香明驾驶杭州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路段,被告人朱香明因为疲劳驾驶,在驾驶车辆时打瞌睡,致使车辆失控冲破道路中央隔离带护栏至对向车道后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韦剑、吴晓、潘阳当场死亡,被告人朱香明及其他五十名乘客受伤,车辆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的道路特大交通事故。经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四支队第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香明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香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并造成韦剑、吴晓、潘阳当场死亡,另五十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香明犯罪事实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朱香明能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朱香明及雇主杭州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积极赔偿了死者韦某、吴某、潘某亲属及多名伤者的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