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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妻不回家放火烧自家房被判两年
发布时间:2013-01-04 16:01:58


     本网讯(刘文起 曾秋兰)   因妻子拒绝回家居住,男子竟放火烧自家房屋,最终还是消防队员将该男子救出并将大火扑灭。2012年12月31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放火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刚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王刚因妻子陈云长期不能家中居住而心存不满,于是打电话给陈云要求其回家居住,便陈未答应。王刚遂从房间抱出两床棉絮,拆下床板并拿出床底下的几捆洗衣机罩子堆架在客厅木制的茶几上,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洗衣机罩子,随后的大火及浓烟迫使王刚逃避至家中一小房间。群众报警后,消防队员将王刚从火中救出交将大火扑灭。次日,王刚被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刚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具有可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刚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认为其行为主观上没有放火的故意,只是一时泄愤的过激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在放火后,拨打了110、119报警电话报警,但未表明该火系其所放,其他群众也拨打了报警电话。消防队员随即赶到将王刚从火中救出并将大火扑灭。在消防大队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时,王刚即承认该火系其本人所放。后在公安机关刑警大队对其讯问时,王刚也对其所犯放火罪行进行了如实供述。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刚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上诉人所提其放火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视为自动投案。上诉人王刚放火后主动报案,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承认并交代自己罪行,系自动投案。王刚自动投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文中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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