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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落空心不甘 放火解恨入监牢
发布时间:2011-12-05 14:34: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宪伟 张永平)
因未能盗窃到钱财,竟将被害人屋内物品烧毁。12月4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放火案,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07年3月19日早上,被告人张某乘本村王某家无人之机,翻墙进入王某家实施盗窃,因未盗窃到钱财,张某先在东里间地上解大小便,后将屋里存放的白酒打开,洒在被子等物品上,并打开屋内的煤气罐开关,用打火机点燃后即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王某家屋内的物品被烧毁。经评估价值人民币6359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未盗得财物后,故意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其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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