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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赌债起纠纷 男子纠集多人行凶报复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29 10:30:08


     本网讯(毛亚丙)   一男子因赌债与赌友发生纠纷后,为了报复于是纠集多人持凶器打砸毁坏他人财物。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犯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赖某、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4月30日20时许,何某某与湖南省江永县的刘某因赌债问题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合鑫寄卖行发生争执,后何某某被刘某、“老狗”等人殴打。何某某为泄愤,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某叫人帮忙,后张某某纠集唐某某、赖某、陈某某及彭某某、何某、何某某等人到合鑫寄卖行找刘某、“老狗”等人报复。当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赖某、陈某某与何某、何某某、彭某某等人持砍刀、水管等凶器冲入合鑫寄卖行,将在寄卖行内玩耍的谭某某、何某某砍伤,并将寄卖行内的电视机、空调、玻璃墙等物品砸毁,折合人民币14300元。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某、何某某的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同年5月2日、15日、29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赖某、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五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唐某某、赖某、陈某某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组织、指挥或积极参与了打砸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均为主犯,应按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起首先邀约作用,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赖某、陈某某所起作用比被告人何某某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唐某某、赖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被告人何某某在被害人何某卿的合鑫寄卖行店内被人殴打所引发,可对五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唐某某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五被告人各自参与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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