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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银行员工信用不良失工作 报复伤人进监牢
发布时间:2012-05-22 16:23: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邱云霞)
随着社会和网络的发展,不良贷款的信用记录已记入信用记录库,不良信用记录不仅影响着自己的信用度,而且对以后找工作也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对今后的贷款影响就更大。
2012年2月15日,云南省河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石蕴钰故意伤害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张怡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经河口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石蕴钰曾在河口县建设银行工作,1994年调离并到河口城市信用社工作任主任,1996年在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的情况下,留下一封辞职信后离开城市信用社。在其应聘华夏银行工作中,由于自己以前在各银行有银行贷款不良信用记录,中国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应华夏银行昆明市分行询征,向华夏银行昆明市分行出具一份不良信用记录,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落选。后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解决其工作关系时,未得到其满意的结果。被告人石蕴钰曾于2011年2月15日、5月5日、6月7日打电话给人民银行称,“如不对其迫害一事给予说法将按其想法实施报复”;同年6月7日写了一幅“河口县人民银行逼石犯罪”的布标拿到河口县人民银行,6月8日、9日、10日先后在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的黑板上书写“河口县人民银行催石犯法,诛他、诛他、诛他”、“河口县人民银行催我犯罪、犯罪、犯罪”、“河口县人民银行不要赌我犯罪了?”等标语。数次以电话、布标、黑板标语等方式对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员工进行威胁。2011年10月11日8时许,被告人石蕴钰在河口县中国人民银行河口县支行门口用钢筋对该行职工张怡屏实施殴打。经河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怡屏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丙级。 河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石蕴钰无视国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蕴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二、被告人石蕴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怡屏医疗费5511.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50元=550元、护理费100元×11天×1人=1100元、营养补助费11天×50元=550元,共计人民币7711.08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怡屏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原告人张怡屏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15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第一项、第三项判决,撤销第二项,改判被告人石蕴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怡屏医疗费5511.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50元=550元、护理费100元×11天×1人=1100元、营养补助费11天×50元=550元,误工费1213.45元,共计人民币8924.53元。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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