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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再审案件看民、商事审判存在的问题
作者:郭东汉 胡兴伟   发布时间:2012-12-28 14:47:35


    [内容摘要]再审案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由人民法院自身提起,当事人申诉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各类案件。再审案可以说是对原审案件的一次检阅、复查、回炉或鉴定。虽然不能说再审案是对原审案件的一律否定,但通过再审不难发现原审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对该问题进行归纳别类、根源剖析,对审判实践起到警示和借鉴,是本文的主要目的所在。

    我们通过对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发现原审案件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引起了再审。

    1、程序问题

    在程序问题中,主要表现为(1)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或举证通知书或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不符合公告送达情形的,公告送达。卷宗内不显示当事人难以查找或下落不明的材料。(3)财产保全裁定中,被告仅是家庭成员中的一员,但法院对家庭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且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缺少财产保全的有效担保(实物或现金)。(4)案件中止裁定仅送达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没有送达,或裁定中止审理笔录另一方当事人没签名也不知道,案件严重超审限。(5)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没有追加,不该追加的当事人追加。如:某企业已歇业,财产去向不明,人员解散但未清算,法院应依法追加股东为被告,履行清算义务或承担资产流失或转移的责任等,但却没有追加。又如:甲企业欠外债已歇业,债权人起诉,当查明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又与他人成立一机关报企业乙,法院将新企业乙也作为被告,通知参加诉讼。

    2.实体上的问题

    (1)事实不清。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对施工工程量存在严重分歧,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法院仅凭原告的陈述确认工程量,而没有对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

    (2)证据不足。如在一离婚诉讼中,男方称女方有第三者,女方否认男方仅提供他人发给女方手机上几条黄色信息证明。法院据此作出事实认定,认定女方有第三者。

    (3)适用法律错误。在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甲乙共同骑一弯梁摩托与一大车相撞,甲死亡,乙伤残六级。乙以甲骑摩托车造成的损害为由,将甲的母亲告上法庭,要求甲的母亲承担责任。因甲无遗产法院据此认定甲母亲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为甲的遗产,判决由甲的母亲将其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支付乙由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赔付不到位的部分损失。但死亡赔偿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不是遗产,但根据其立法本意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确定是对死者家属即生者的精神安慰和经济补偿,不属遗产范围,法院判决用其作为遗产赔偿损失是错误的。

    (4)法院认定上的问题。如将某此建设施工合同没有资质而鉴定的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或将没有生效的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等等。

    3、法律文书上的问题

    (1)一字之差,酿成长年信访案。

    某相邻关系案,在法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法院误将调解书水渠以南写成水渠以北,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后,又出了第二份调解书,纠正了第一个调解书的错误,但第一份调解已送达没有收回,当事人拿出法院两份调解书上访告状,引起了一个长达八年的上访信访案。

    (2)评理不规范,引发当事人歧义。

    如:法院评理中有,被告张某称其骑自行车未撞伤他人,没有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辩称依法不予支持。张某未撞伤他人不需要证明,如受害人需要证明应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3)主体混淆,法律文书无法执行。

    法院将被告承担责任写为原告承担责任。引起当事人闹访缠诉法律文书无法执行。

    对民商事案件中存在问题的剖析

    近些年,我们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有了大幅度提升,但审判质量问题仍不容忽视,究其问题的根源,我们不难看出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各地法院案多人少现象普遍。既要尽快清理积案又要消化新案,导致案件质量的粗制滥造情况发生。如:评理上的问题,文书上的错别字。

    2.工学矛盾突出,导致法官知识面窄。整日忙于办案,忽视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出现了一些本不该出现的问题。例如: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但却认定成死者的遗产等问题。

    3.法官队伍的断层现象。老法官积累有一定的审判经验,但对新法律法规及横向的法律知识掌握欠缺。年轻法官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经验积累相对不足。一个法官轮岗以后搞刑事的突然搞民事有些丈二和尚摸不着头的感觉。搞执行的转入审判业务有些拿不动笔的感觉。缺乏综合性的法律人才。

    4.外部司法环境的恶劣及法官经济待遇的低下,导致一部分法官工作积极性不高,在审判工作中为消极待工现象。

    新的信访形势要求法官做到人性化执法,但当事人的上访信访甚至闹访使法院的执法力度不够,法官在受到当事人人身攻击或辱骂时,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得出了“办的案多,出问题的机率就多,麻烦多,罪过大”的结论。因此,部分法官在案件上待工,在工作中不思进取。有的法官在思考着如何办实体、做生意,以缓解法官日常生存的经济问题。

    5.法院受监督面积大,受干预的面积也大。导致一部分案件牺牲小我,保全大我。

    有一部分案件从程序到实体及法律适用均无瑕疵,本不该再审,但涉及某些大局稳定因素,群体性上访、闹访现象,不得已而由法院进入再审,在再审中融入其他政治、稳定因素。

    建议

    1.加强对民、商事审判队伍的业务骨干培训。省高院、中院应每年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各业务口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考试不合格的待岗继续培训,直至结业为止。

    2.改善法官政治、经济待遇。加强法院与其他党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提高法院的津贴与补助。

    3.强化法官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增进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沟通与联系,取得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部门的政治支持和经济支持及舆论支持。对无理取闹的当事人该打击的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切实维护法院干警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4.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争做守法为民的良好氛围。要在各单位、各基层社区、各乡镇、村组开展遵纪守法标兵的选拔和推荐与奖励,激励广大干群争当遵纪守法的楷模。

    5.加大各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依法执法,形成一张法制的大网。共同创立我们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法治国家,在依法行事的框架内建立和谐。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中院  西峡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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