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问题的几点建议
作者:李那   发布时间:2012-12-27 10:02:40


    我庭负责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去年审理了多起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我们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质量标准约定不明,违约责任无法确定

     在原告北京布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安加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所供货物(丝网)不符合双方质量约定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案因无法确定违约责任,故此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的主要证据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而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为企业标准。现在双方就“企业标准”发生争议,被告称其货物已符合自己企业的内部标准,而原告认为“企业标准”不应是被告企业内部的标准。该项丝网产品属地方特色产品,没有具体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而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企业标准太过笼统,无法认定被告所给付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从而无法确定违约责任。类似本案件中的问题在本地普遍存在,工厂、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只注重了产品的价款、付款方式、及送货方式等,而忽视了对质量标准的约定,约定过于抽象,有的甚至没有质量标准,导致发生质量纠纷时,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应加强这种质量问题的防范意识,对产品质量的约定应提高重视,约定要明确具体。这是合同之本,如果质量约定不明,有可能导致整个合同根本违约,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也会使受损害一方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货物来源不明,交货手续有待明确

    我所审理的几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中,都存在同一种情形,那就是无法确定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系被告方所提供,原告在此时因举证不能,而非常被动。在原告安平县创新丝网焊接设备厂与被告无锡翼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称被告所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对该货物进行了鉴定,确属质量不达标产品。货物原告已经接受,并保存于自己厂内,而被告否认该批出现问题的货物系其提供的,原告又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该批货物确属被告所供,无奈之下只得撤回起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非常棘手,无法确定基本事实,从而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我们认为,现在中小型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大都属裸装的普通用品,无标识和排他性。在双方订立合同时应重视交货环节,特别是收货一方,更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三、及时沟通解决,把损失减到最低

    在原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安平县同程五金网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购买被告货物送往国外,外商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将货物退回至国内天津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但也因证据不足,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延误了解决纠纷的时间,致使该批货物存放于天津港一年之久,产生了巨额仓储费,使损失无限的扩大。我们认为,出现此类问题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持对彼此负责的态度,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切实保护各自的利益。

    (作者单位:河北省衡水市安平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