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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被烧伤 雇主承担其损失
发布时间:2012-10-18 10:49:32
本网讯(通讯员 董艳伟)
2011年6月,原告李某受雇在被告王某的白干窑干活时被白干窑热气烧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李某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吸入性损伤、气管切开术后,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原告李某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王某承担其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李某在被告王某所开办的白干窑干活,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致残,且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原告存在过错,被告对原告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中,被告辩称,本案系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原告不得起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之间的工作关系性质属于雇佣关系,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原告李某未经劳动仲裁直接起诉,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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