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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吸毒盗窃 案发引出毒贩
发布时间:2012-10-11 11:10:38


     本网讯(通讯员 马姣姣)   被告人李霞(化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年初,西平县公安局在抓获盗窃犯祝某后,在审讯过程中得知祝某为一名瘾君子,其盗窃是为了换取钱财购买毒品,祝某交代了自己像李霞购买毒品的事实,公安机关因此另案立案侦查,查清事实后抓获了毒贩子李霞。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霞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霞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0日,被告人李霞在西平县柏城镇商贸城院内向祝某出售0.6克海洛因。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西平县公安局2012年2月1日从被告人李霞身上查获9包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祝某、郭某某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驻马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上缴毒品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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