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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第一富姐”集资诈骗数亿被判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2-12-20 16:32:49
本网讯(王瑞山 祁建军 马银伟)
近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审理判定杨某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80后女子杨某22岁时继承父业,有了自己的工作,但由于每月薪资无法满足自己超前的开销。此时,她发现自己周围的同学、朋友都在做煤炭生意,先后都富了起来。她颇感眼热,自己就尝试着和朋友一起倒腾起了煤炭,不到一年时间,她梦幻般的赚了不少钱。而据知情人称,由于杨某贩煤的时候煤炭市场十分火爆,煤炭价格一路飙升,所以,那时的煤贩子除了傻子,没有不赚钱的。 有了钱的杨某开始购豪华房、买高档车、国内外到处旅游,并经常进出高档美容院。但她挣到的钱,远远满足不了她的超前消费。不久,她便陷入了入不敷出的窘境,恰在此时,有朋友看到这位富姐的生活如此风光无限,便有意和她合伙,共同完成暴富梦。杨某此时的生意已经是江河日下,风光不再,但她并不安于现状,总想再大胆一试,扭转颓势,只是苦于资金短缺。朋友的合作投资意向正中下怀,她坚信,有了钱没有办不成的事。 于是,她迈出了吸纳资金的第一步,她以月息3分融到了第一笔巨款,并把它投入了当时炙手可热的房地产领域。哪曾想,房地产市场的利润虽高,但资金回笼周期太长,再加上她根本没有任何投资经营的经验,她投资的房地产只是几处住宅,增值的幅度非常有限,而且不成规模。没多久,她吸纳的资金高额利息就到了支付期,此时的她,已经没有了退路,只好向下一家再融资,以融到的资金支付上一笔高利贷款的利息,从此就陷入了恶性循环,利息越滚越高,债台越筑越高。而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看到如此丰厚的回报,无不争相投资,趋之若鹜。相反,杨某却惊奇地发现,巨额的资金毫不费力地流入了自己的腰包,高峰期自己的账面上有高达数亿的资金。自己都不知道该怎么支配这么巨大的款项,她就开始无所顾忌地挥霍,上百万元的高档车一年换十几辆,价值不菲的奢侈品一次购进十几件,不称心的便送给自己朋友。在朋友圈,她一掷千金,挥金如土,没多久就在社会上博得了“80后第一富姐”的美称。 后来,杨某融回的资金连利息也支付不起了,为了维持神话生活,她不惜使用极端的手段聚敛财富,后期融资的利率竟然高达6分到1角,但也只能是饮鸩止渴。终于,杨某支撑不下去了,所有的投资人断了诱人的高利回报,才如梦方醒。几乎是一夜之间,所有的投资者都来到了杨某的住处讨债。杨某一看大势已去,只能施展隐身术,在人间蒸发。人们开始以种种手段争夺柳某的资产,诉前保全不动产、协议私分动产、转让借据、出卖股权等等。 不懂投资搞高利贷资本运作,杨某最终把高利贷的窟窿越挖越大,她的众多投资人最终选择了报案。杨某为了获得法律的宽容,最终理智的选择了投案自首。不过,据了解,杨某将手头的资金都悄悄转移了。放贷给杨某的那些亲朋好友,很多人希望杨某被判死刑。但法律不会因被害人的意志而转移。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审理了此案,最终认定杨某集资诈骗数额达五千万元以上,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杨某无期徒刑。 目前,据了解,国内高利贷盛行,各个城市都有以典当形式公开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当行,而地下钱庄更是多如牛毛。人们何以相信高利贷的神话?是什么生意能好到年利润超过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四(二分高利贷)、三十六(三分高利贷)?社会公众的不理智以及见利忘害的心理,导致我国高利贷危机重重。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关于《刑法》第199条中“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并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可供参考,这是法官综合考虑的一个量刑情节,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吴英案最终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说明吴英案符合我国《刑法》199条规定以及48条规定。而杨某集资诈骗案,不同时符合我国《刑法》199条和48条,所以法院判处杨某无期徒刑。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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