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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口头约定购买地砖拖欠货款惹纠纷
发布时间:2012-11-08 14:01:35


     本网讯(通讯员 杨凤新 柳雁军)   口头约定购买地砖,买方拖欠货款五万,卖方四海公司以16张出库单为证据,将买方联合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支付剩余的五万元货款。昨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裁定驳回四海公司对联合公司的起诉。

    四海公司起诉称,2009年,四海公司与联合公司口头约定四海公司向联合公司供应地板砖,每次供货前联合公司电话通知四海公司需要的地砖数量,供货金额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2010年底,四海公司累计向联合公司供货价值八万元,联合公司支付了三万元货款后一直没再支付,四海公司索要未果,因此起诉到法院。

    然而,被告联合公司否认与四海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地板砖的合同关系,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诉讼中,四海公司除了16张出库单之外未提交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过质证,法官发现这16张出库单上仅有四海公司人员的签字,仅凭出库单无法证明四海公司向联合公司供货的事实。四海公司称当时联合公司的合同经办人为王先生,但是无法拿出与王先生口头约定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被告之间应该存在明确的合同关系。由于被告联合公司否认与四海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四海公司作为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然而四海公司提交的出库单上未加盖被告公司印章或由被告公司人员签字,亦未能提交其他有关自己供货或者被告付款的事实,因此原告四海公司未能证明与联合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四海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联合公司作为被告不适格,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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