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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建未签合同 法院判决需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2-12-26 10:21:49


     本网讯(朱林)   近日,安徽省宣城中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安徽某公司系筹建基建阶段,尚未投产。2011年5月,该公司因筹建及生产项目需要聘用李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双方建立兼职劳动关系,商定兼职月工资为10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17日,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劳动服务协议》,约定李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劳动报酬为年薪36万元,按月发放,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期间该公司未给李某某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3月,该公司停建,对李某某的2012年1至3月工资未予发放。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等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安徽某公司因当从2011年6月起至12月止向李某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补发2012年前三个月工资9万元。该公司还应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为李某某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自2011年5月起至2012年3月期间应属于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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