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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工修车致残 师傅赔偿15万
发布时间:2012-07-05 09:45:45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郇小军)   徒弟替师傅出工修理铲车,熟料徒弟在修车过程中受伤致残。师徒双方因赔偿纠纷而走上了法庭。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任师傅赔偿原告小周各项损失总计151060元(包括已经支付的5.81万元)。

    2009年11月3日上午,赵先生有一辆小铲车损坏,就到任师傅开办的修理店要求修理。任师傅叫自己的徒弟小周去修车。在使用千斤顶修车换机油过程中,千斤顶突然滑脱,车子掉下压在了小周身上,致使小周四级伤残。

  小周住院治疗期间,任师傅分两次支付小周医疗费用5.81万元。后任师傅感觉经济压力大,拒绝再支付其他费用,小周遂将任师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26万余元。

  法院查明,小周在任师傅处当学徒无工资收入,此次修车完全在小周的技术能力范围之内。另外,修车过程中,被告任师傅收到车主赵某支付的160元机油费。

庭审中,任师傅辩称已经尽了人道主义,自己并未从原告小周处获得其他收益,并且双方也不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小周受伤与自己无关,起诉自己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事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表示适当时候会要求小周返还已经支付的5.8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小周在被告任师傅处当学徒,师徒双方即具有了从属关系,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状态。原告小周虽然没有工资收入,但其当学徒是以学技术为目的,原告在付出劳动的同时,已获得技术上的收获,这种收获可视为其劳务支出的“报酬”,并且原告小周在工作过程中受被告任师傅的安排和指挥。

  本案中,小周在受到指派前往修铲车换机油是在被告任师傅指示范围内的修理劳务活动,直接受益人是被告任师傅,因此,任师傅与小周之间的师徒关系实质上也是雇佣关系,小周在从事雇佣过程中受伤,任师傅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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