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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雇人装修店面拒付报酬被诉
发布时间:2012-07-26 15:31: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受雇为他人装修店面,工程完工后雇主却称没钱拒付报酬,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7月25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林江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同庚报酬2.2万元。

    2010年5月,被告王林江雇请原告陈同庚装修自己租赁的三个店面,并提出由原告提供装修材料及雇请工人,原告表示同意后于2010年6月9日开始装修,同年8月17日完工。当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给原告工资及材料款2.2万元,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提出延后付款。2011年2月2日经原告催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欠到原告装修款2.2万元,约定同年2月底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至今未付欠款,并已外出下落不明。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林江雇请原告陈同庚装修店面,约定由原告提供材料及人工,双方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按约完成装修工作,被告亦应按约向原告支付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2.2万元的诉请应予支持。该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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