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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持借条起诉 被告持收条抗辩是何究竟
作者:胡恒波   发布时间:2011-06-20 11:33:22


    【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单位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刘某诉称,2009年9月20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偿付。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辩称,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是,2010年2月25日,被告已将借款2万元偿还完毕,原告亦向被告出具了收条。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已将借款2万元清偿。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于2009年9月20日出具的借条、诉讼前双方因为借款事情曾引发争执并经公安机关处理的事实材料,用以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及未有偿还该笔借款的事实。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刘某于2010年2月25日出具的收到2万元还款的收条一张,用以证明其已向原告清偿借款的事实,但是,原告认为该收条反映的2万元是用于偿还被告后来向原告所借的5万元借款。原、被告一致认可该笔5万元借款事实发生在2009年9月20日至2010年2月25日期间,被告已将该5万元借款偿还完毕,在被告还清5万元借款时,原告将5万元借条退还给了被告。

    【评析】

    从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的辩称来看,原、被告之间在2009年9月20日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是否已偿还该笔借款这一争议焦点,原、被告一致认可被告已将5万元借款偿还完毕,并且原告在被告还清5万元借款时已将5万元借条退还给被告的事实。如果按照原告所述被告在2010年2月25日向原告偿还的2万元是用于偿还5万元借款的意见,那么原告刘某在将5万元借条退还给被告时理应将2010年2月25日为被告出具的2万元的收条收回。但是,原告未有尽到收回收条的注意义务。同时,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关于其在2010年2月已向原告偿还2万元,但是欠条没有收回,原告为其出具了收条的陈述印证了被告关于已经清偿借款2万元的抗辩观点。综上,针对原告刘某主张的2万元借条,被告提供了原告为其出具的2010年2月25日收到还款2万元的收条。上述两份证据相互印证,且与双方当庭陈述及公安机关所作的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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