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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执行人的追加
作者:季磊    发布时间:2012-12-19 11:30:33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原则上只有依据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人才能成为被执行人,而执行依据之外的其他人则不能称为被执行人。但是当法律文书生效并开始执行时,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因为某种原因不存在或不能履行义务,这就需要追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追加是法律文书对义务主体的扩张。

    一、被执行人的追加的含义

    被执行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与直接被执行人有义务关联的主体,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由其代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民事执行义务主体追加的法律后果是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与原直接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被执行人的追加,所追加的被执行人,必须是与原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而不能随意追加。

    二、被执行追加的情形

    关于被执行人的追加,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已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作为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该独资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

    2 、作为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3、作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4、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可以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不能如期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追加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可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7、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而当其为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法人持有或占有时,可以追加该持有者为被执行人,责令其交付执行标的,造成执行标的的灭失或毁损的,可以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拒不交付的,强制执行。

    8、案外人有妨碍民事执行的行为并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可以追加该案外人为被执行人。

    9、被执行人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家庭或合伙人共有的财产,如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系夫妻、家庭、或合伙人共同债务,法院可以追加其他共有人为被执行人,以共有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被执行人转移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债权人不同意或企业逃避债务的,可以追加新设公司为被执行人。

    三、被执行人追加的程序  

    执行依据对执行主体的确认是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进行的。由于追加被执行人涉及到义务承担者的重新确定,因此,也必须经过严格程序。目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根据执行实践,追加被执行人,大致上应当经过如下程序:

    1.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如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撤销的,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3.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行人和执行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追加被执行人,涉及追加的被执行人的重大实体权利,《执行规定》第83条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角度,直接赋予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理,但并不能因此而剥夺当事人抗辩的机会和权利,在执行实践中通过听证解决追加问题,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

    4.制作并送达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原执行主体和追加后的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5.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裁定,只是作为执行新的主体的依据,裁定与执行通知书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因此,执行法院在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之后,仍应按执行程序向新的执行主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或在指定期限内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四、对追加被执行人裁定异议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后,追加的被执行人如不服裁定,有权在裁定期限内向执行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机构应在15日内对此异议作出裁定。经合议庭审查后发现确有错误,应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异议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对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上级执行机构对执行复议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不得再行提起执行抗告。给予当事人执行异议权和申请复议权是在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一旦发生错误的情况下,所给予的一种补救措施,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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