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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作者:刘春平   发布时间:2012-12-14 15:37:37


    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受理申请执行人依据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且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因执行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比较复杂,牵涉面广,难度较大,致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造成了执行难,并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虽然法院采取了集中执行、统一执行等措施,但收效并不明显,旧的积案未完全解决,新的案件又压上来,边清边积,形成了恶性循环。

    法律白条问题已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成为影响严肃执法、制约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又一个为社会各界所普遍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究其原因,造成“执行难”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执行人员素质不高,物质装备落后

    少数执行人员在观念上有认识偏差,认为执行工作简单,不在学习知识上下功夫,不注重积累执行经验,不讲究执行艺术,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甚至以拘代执,造成矛盾激化,使执行工作陷于被动;有的人员面对执行难产生畏惧厌战情绪,工作消极被动,应付了事,致使执行工作难以有突破性进展。面对日益繁重的执行任务,法院执行人员少,交通、通讯等物质装备落后,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不能满足现代执行的需要,一旦执行受阻或遇到突发事件无法与外界联系。

    二、被执行人偿付能力减弱或根本没有履行能力

    被执行人无力或暂时无偿付能力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部分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激烈竞争而陷入困境,许多企业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甚至倒闭破产,工人纷纷下岗,这些企业拖欠的债务一时难以偿还,造成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加之许多企业陷入严重的三角债、多角债中,造成企业资金不能良性循坏,出现大量的债权、债务,呆帐、死帐,这些企业债权收不回来,债务又偿还不了,出现了连锁效应,一帐不能几帐不能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造成了被执行人缺乏或丧失偿付能力,形成了执行难。

    三、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有意或无意地不履行法定义务,使一些案件久执不结,不管法院采取什么方法,就是不履行义务。还有一部分被执行人不但不履行法律文书,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抗拒、阻碍执行,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使执行工作开展起来十分艰难。

    四、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试行,这对执行工作无疑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但在具体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措施仍显不足,如在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执行人员不能直接查阅银行的有关帐册等,这不仅给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造成了可乘之机,更增加了执行中的工作量和难度。另一方面强制措施力度不够,有些被执行人钻法律空子,对法院的传唤能躲就躲,不能躲就消极对抗或暴力抗法.又如,对有履行能力者,构成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罪的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无履行能力者则只能中止结案,体现不出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民的绝对服从性。这些突出问题的存在,都给执行带来了许多不适,感到无从下手,完善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五、执行体制不健全,措施乏力

    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民事案件大量增多而相应增加了执行的难度,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执行人员依职权主义为主,而非强化当事人主义,理念陈旧,思想狭窄,重审轻执,审执脱节,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观。比如: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财产,假离婚等等,致使法院执行难。有的债权人没有市场风险意识,认为法院判多少就应执行多少,不要求财产举证责任,造成执行难。

    以上这些原因严重制约了案件的顺利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现象的主要原因。

    执行工作是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法律能否取信于民的大事,如果人民群众始终手攥一纸空文,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应该得到的债权不能实现,就会人心不服,民气不顺,社会的正义就得不到申张,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损害。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良好形象,应下大力气解决执行难问题。1999年中央政法委出台11号文件,对解决执行难给予了政策支持。2005年我省法院又开展了小标的额集中执行活动及2008年底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解决执行难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各地法院逐年规范执行行为,探索了各种解决执行难的新途径。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一、提高审判质量,为执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公正性是执行案件合法性、公正性的前提。没有公正合法的裁判,就没有公正合法的执行。实践证明,凡是合法公正的法律文书,只要善于运用执行艺术,就可以得到快速满意的解决。因此每一名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就要想到结案后的执行,缓解执行的压力,从根本上为解决执行难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提高执行干警素质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

    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艰巨性都需要全面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一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往往涉及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方面的利益,特别是涉及企业破产、改制、关停并转的案件,执行起来更加纷繁复杂。当前我国经济结构正进行着重大调整,改革进入到攻坚阶段,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严格执行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十分重要。这就要求我们的执行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要有丰富的审判知识,更要具有较高的执行艺术和执行方法,还要掌握如心理知识等方面的社会理论知识,成为一名具备全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样才能适应执行工作特殊性和艰巨性的需要。

    三、加强物质装备,从根本上提高执行效率

    执行效率的提高固然在于人的素质,但如果没有一定的物质装备,提高执行效率也会成为一句空谈。一是要添置一流的警用车辆。过去在获得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的地点时,由于交通设备落后,甚至没有车辆,租车或采用其他方法迟迟赶到时,已是人财两空了,不仅放纵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也造成了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二是要为执行庭配置必要的通讯设备。因为通讯设施的落后同样影响着执行工作,为执行工作配备相当的通讯设施,才能及时沟通,得到领导的支持,得到当地政府和法院的及时救助,才能减少执行人员被围困、挨打等被动局面。三是为执行庭配置先进的警用器械。由于警用器械落后,从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正当防卫和正常执法,使我们欲退无路、欲进不能。为了防止突发或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必须配备必要的警械具。唐海县法院自中央政法委11号文件下发后,院党组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克服经费不足等困难,下大力气倾斜执行,逐年为执行局配备三台执行专用车辆,并购置录像、警具、手铐、警服等设备,从物质上给予了保证,从人员上给予了支持,使执行工作上了新台阶。

    四、公检法相互协调,共同震慑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罪的确定,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这一规定倘若运用的好,将会对执行工作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是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一个强有力的武器。反之,则会使拒不履行义务的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惩罚。能否运用得好,关键取决于公检法三家的协调配合。人民法院要主动配合,变过去的孤军作战为协同作战,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检察机关要大力配合,快审查,快起诉,并对立案侦查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监督。只有三家协同作战才能形成合力,共同震慑犯罪分子的器张气陷,共同开创执行工作的良好局面。如我院受理的吴某某等申请执行孙某某损害赔偿一案,该案被执行人孙某某应赔偿吴某某等人6.9万元。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长期躲避执行,执行人员多次去其家执行均无果。申请人吴某某因得不到赔偿款多次上访,且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后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与其妻子办理了假离婚,并把有效资产转移给其妻子,故我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组织材料,按涉嫌构成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交公安。之后,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由于法院、公安局共同查找被执行人,形成了巨大压力,终于迫使被执行人投案自首,并全部履行了义务,也消除了申请人上访隐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又如我院受理的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按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李某某36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而被执行人却一直躲避执行。执行人员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信用卡,而且流动很大,说明其有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我院将案卷材料移送公安,公安局积极配合,上网追逃后不久将被执行人抓获,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对法院工作非常满意,此案的成功执行也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提高执行艺术,打总体攻坚战

    执行工作的关键在于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它既是一个严肃的执法过程,又是一个思想疏导的过程。既要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要体现人民法院秉公办事、文明执法的职业道德。处理好这些关系,就需要执行人员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采用不同的方法和策略,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又要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可以尝试以下方法;

    一是进行电视公告或新闻曝光,借助新闻宣传的力量,把执行工作推向社会,形成社会與论上的压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执行工作,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

   二是召开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大会。集中一批案件,把当事人集中传唤到统一地点,对被执行人当场讲解与教育,督促一部分被执行人当场履行,对拒不履行的予以拘留。

    三是实行申请人举证和群众举报相结合的方法,共同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举报群众予以适当奖励。

    四是实行财产申报和限制消费的方法。立案后,要求对称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同时利用法院执行系统互联网的共享资源,向交通、邮电、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用限制其消费的方法,迫使其将收入用来履行义务。

    五是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制度。由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救助经费,对双方当事人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实行救助。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申请人,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按一定的程序给予申请人适当的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2009年4月,我院积极争取,政府大力支持,建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至2009年9月,我院已利用该基金为23位特困的申请人发放救助基金66889元,既解决了特困申请人的困难,又消除了不稳定因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执行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执行难已不单纯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事情了,它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已成为社会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因此,人民法院应把执行工作做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做,一方面要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全面支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呼吁尽快出台执行法,让执行人员执行起来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大执行震慑力度,使那些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无处藏身,处处被动,迫使其认识到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别无出路。只有这样,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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