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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作者:姜蕾 发布时间:2012-08-02 10:39:20
【内容提要】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是现在关于这方面的立法尚没有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作出较为详细明确的具体规定,这就使财产申报制度缺少可操作性,没有达到原来的立法目的。笔者依据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针对立法上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个人建议,希望通过调研的形式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财产申报、被执行人、财产监管 一、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在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同时,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作为法院查证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前置程序,将有三方面作用: 1、首先提高了人民法院执行效率,减少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调查。被执行人如实陈述其财产状况,法官可径行采取强制措施,使案件迅速执结。 2、给被执行人造成一种强大的心理压力。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之前,法官应告知其如不如实申报,将作为隐匿财产论处,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迫使被执行人如实申报。如其胆敢以身试法,其填写的财产申报表将成为其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或拒执罪的重要证据。 3、强化了执行法官的证据意识,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以致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证据保证。大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者,对强制措施尚可以忍受,但对追究刑事责任则是无法接受的,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会即刻履行,这样对每一个执行法官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收集证据上。而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能有效地规范这方面工作。如能巧妙地运用收集的证据,教育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其法定义务,将有利于提高执行艺术和执法水平,提高执行效率。 二、国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经验介绍 1、德国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代宣誓保证制度,其基本的运作程序为:如果执行机关扣押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执行法院提出代宣誓的保证,债务人本人有义务到执行法院作出代宣誓的保证。代宣誓的内容是提出债务人财产目录以及一定时期(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时间要求,通常是1年或2年)内其财产的处分情况,而且要将其保证作成笔录,“保证他已经按自己的良心和良知作出对他要求的正确而完全的报告”,如果隐瞒或欺骗将受到法律制裁。德国每年大约举行300万次代宣誓保证,其中一半左右的债务人会主动到指定地点作代宣誓保证。如果债务人拒绝作出代宣誓保证,执行法院可对其拘留,拘留期间最长可达6个月。拘留决定签发后执行法院一般会交给债权人,债权人往往会先持该命令威胁债务人,绝大部分债务人见到拘留令后,都会主动到指定地点作代宣誓保证,最终只有约0.5%的债务人被实际拘留。因此拘留措施具有非常巨大的威慑作用,能有效地保证债务人到指定地点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代宣誓保证制度在德国的执行实务中运用非常广泛,效果也比较好。 2、美国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规定债权人可以迫使债务人披露与强制执行有关的资料,债务人有义务接受对方律师的盘问,若做虚假宣誓将被按照藐视法庭处理。加州民事诉讼法典则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令状,要求债务人在令状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法院,或在法院指定的仲裁人面前,提供有助于强制执行的信息”。令状上载明:“如果你没有按照令状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场,你将被拘捕,并按照藐视法庭予以处罚,法庭还会命令你支付债权人为进行此程序而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用”。纽约州民事诉讼规则也大致相同,相关条文有第5223条(披露义务)、第5224条(有义务接受盘问)、第5251条(虚假宣誓的后果)等。 3、英国 1994 年,英国启动了组织细致而又意义深远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并于1998年出台了新《民事诉讼规则》。按照新规则的规定,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信息的“出庭裁定”(order to attend court),法庭依债权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后,由法院或债权人将裁定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必须按出庭裁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询问程序、提交裁定中要求其出示的文件并在宣誓后回答法庭的问题。询问程序原则上由法院官员主持,但法官也可以依职权或依债权人的申请主持审问程序。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出庭或者在询问过程中拒绝宣誓做答或者有其他不遵守出庭裁定规定的行为,作出裁定的法院将向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报告,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可能对债务人签发拘留令。在签发拘留令的同时,法官还会给债务人一个改过的机会,也即如果他能按照拘留令确定的时间出庭并遵守原来出庭裁定和拘留令的所有要求,那么该拘留令就会缓期执行。数据表明,英国每年签发的大约1万份与执行有关的拘留令中,有99%的债务人选择了与法院合作、遵守法院裁定,只有极少数的债务人最终进了监狱。 4、韩国 我国近邻韩国设有债务人照会制度,依据该制度法院可以传唤债务人到庭询问其财产状况,也可以通知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说明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债务人拒绝向法院提供其财产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供其财产情况,属妨害执行行为,法院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拘留期限为20日。在拘留期间,债务人能主动提供其财产情况的,可提前解除拘留。如果债务人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财产情况,则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对该债务人可予3年以下的刑事处罚。债务人照会制度随着韩国民事强制执行法于2002年7月1日的颁布而施行,尽管这一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但对于法院及时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并顺利地实现债权非常有效。日本目前正在进行民事强制执行法的修改工作,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提高对不动产执行的速度;二是设立债务开示制度。现在日本在执行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改革的设想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命令债务人到执行法官面前讲明财产状况,如果债务人作了虚假陈述,即可对其进行制裁,这一点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具体处以什么样的制裁还未达成一致。 从以上立法例的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各国在制度称谓及立法技巧等方面存在些微的不同,但均从法律层面设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许多国家的经验充分表明,对违反申报义务者给予严厉的制裁,是确保财产申报制度有效运行的关健。 三、执行财产申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1、申报程序不明确。法律仅笼统规定被执行人必须报告财产状况,至于如何报告未加以规定,导致有些被执行人仅作概括性报告,或不作全面的报告以逃避执行。 2、拒不申报认定难。被执行人没有全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或作虚假报告的,虽然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但是没有找到可以执行财产,就认定为拒不申报财产将造成于法无据。而且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难以对拒不申报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核实。 3、对拒绝或者虚假申报处罚难。对处罚只有罚款、拘留二种手段,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时,有时会影响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和热情,申请执行人为了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转而为被执行人求情或开脱责任,致使实践中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处罚难,采取罚款措施的则更少。 四、执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 1、细化定期申报制度的内容。对于暂不具有履行能力的主体,要求其定期进行财产申报。所谓定期申报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一定的期限主动、如实、全面地向法院报告(申报)其财产状况、收支情况的一种法律制度。申报内容包括:家庭和其个人所有财产的申报;债权、债务以及既得收入申报;家庭重大事项申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出国、旅游或其他性质的长时间外出申报登记;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2、借鉴国外补充发现程序。美国补充发现程序可为我们提供借鉴,补充发现程序要求被告出席法院为确定其财产和履行判决的能力而举行的听证(听审、庭审),在庭审中,法院可以要求被告说明其财产的处所或交出一定的财产以供执行,不遵守法院的这一命令将构成民事藐视法庭罪,导致被监禁。 3、加大违反申报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旦法院发现在被执行人申报前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申请人通过自身努力发现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应视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种情形,从而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应该在财产申报表注明,在送达时,要释明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执行人形成巨大威慑力,督促其如实申报。 4、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和财产监管制度。司法判决的实现既要全社会诚信体系的普遍建立,又需要完善现行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对虚假报告财产行为的查处只是实现司法判决的一个手段,其同样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财产监管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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