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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敲诈未成打伤卖蛇酒小贩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8 09:35:58


     本网讯(肖伦春 韦权峻)   出生于广西平南的王某,因两次对在农村宣传、销售蛇酒的龙某进行敲诈勒索均未果,一怒之下便召集人持砍刀和铁管将龙某等打伤,并砸坏小汽车。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法院对该起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1年9月10日早上,被告人王某经与他人商议后到平南县大新镇某村旧村委,对正在该村委进行宣传、销售蛇酒的龙某进行敲诈勒索未果后,于2011年9月11日早上,伙同王某琪、王某华(已被判刑)等人再次到该村旧村委,对正在宣传、销售蛇酒的龙某进行敲诈勒索,勒索未果后被告人王某和王某琪、王某华等人持砍刀和铁管对龙某及其随同人员龙某雄、龙某宙等人进行殴打,致使两人受伤,并打烂龙某驾驶来小汽车的玻璃。2012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龙某雄、龙某宙的伤情属于轻微伤;小汽车被损毁的玻璃价值人民币1200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蛮不讲理的手段,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成立。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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