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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作者:靳玉静 发布时间:2012-12-17 12:45:47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人民法院鉴于获取、审查、确认案件中的专门技术类诉讼证据和审判、执行过程中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的现实需要,对审判活动及各项司法政务的日趋重要性而规定的一项工作职能。在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实践中,笔者深有感触,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是诉讼审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
一、北戴河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现状 我院于2005年设置司法技术辅助室至今,命名为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属非定编部门,现配备人员1人(兼任法院财务),法律专科毕业,系院行政干部。 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审理和调解的已不只是过去简单的社会法律关系,单靠法学理论已不能完成对全部审判过程的指导,大量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依靠即懂法律知识又有专业技术的人员,运用专业科学知识和专业科学技术手段依法为法官正确判断和使用证据提供技术支撑,可以说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对审判工作的支持会越来越重要,已成为司法保障工作的重要手段。我院自成立司法鉴定办公室以来一直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范对外委托和开展工作。 (一)收案、移送案件进一步规范。按照“试行”的有关规定,我院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收案时要详细登记委托人、委托时间、委托请求,检查送鉴材料是否齐全等,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制作《不予受理意见书》说明理由,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退回。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一般在15日内作出司法鉴定文书,如需延长的,向委托人说明,可延长60日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不计入时限。在鉴定过程中,因鉴定材料不全,无法鉴定的或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以及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立即终止鉴定,并返还有关鉴定材料,向委托人、当事人说明理由。对委托拍卖标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严格依照“试行”的规定移送市中院司法技术辅助室予以拍卖。 (二)委托程序进一步规范。无论案件在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的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均先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选择机构,并告知司法鉴定风险,主要有鉴定请求不当的风险、先行委托鉴定承担的风险、当事人放弃选定鉴定机构的风险、未按时缴纳鉴定费的风险、不能充分提供鉴定证据的风险、逾期提供鉴定证据承担的风险等内容,既促使当事人明晰鉴定存在的风险,又引导了当事人协商解决诉讼纠纷。如协商不一致,由法院纪检同志监督,通过抽签确定机构,这样在委托机构的选定上已经完全排除了人为因素,做到了公开、公正并增加了透明度,以随机抽签的方式使得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之间的利益达到了一种概率上的均衡和协调,避免了“暗箱操作”存在的可能,同时也加强了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协调性与规范性。 (三)操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使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有了重要的监督、管理尺度,逐步加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在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的过程中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参加监督,明确了应将司法鉴定书、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等规定,确保委托工作的程序公正,使当事人所要求的公正更加直接和直观。 三、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机制不够健全,设备落后。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业务量的需要,现在该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人员由于还兼任其他工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同时,也缺乏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机制,硬件的配备也不够完善,如摇号机是必不可少的需要配备的设备。 (二)机构名册不够完善。现有的各类机构名册也不够完善,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的鉴定问题无法及时找到相应的鉴定机构,如动物类、植物类、食品类、及微量分析等鉴定,如该院受理的一起果树烧毁的鉴定,申请鉴定果树逐渐死亡是否与被火熏、烧有关,咨询多家鉴定机构后仍找不到可接受鉴定的机构,影响了该案件的审理。 (三)近距离可够选择的机构较少。完全用抽签、随机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不能完全切合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我们周边可供选择的鉴定机构不像大城市,有那么多的选择余地,本地的鉴定机构不够,只有选择外地的鉴定机构作为备选机构,所以,选中外地的鉴定机构的比率就较大,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各种负担,延长了委托案件的期限,不能实现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的宗旨。 (四)鉴定费收费标准不统一。 同样的一个伤情鉴定,不同的鉴定机构收费相差成倍数;鉴定人出庭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也要算入鉴定费,在实际的司法鉴定活动中这样的情况经常出现,加重了委托人的经济负担,当事人反映较为强烈。 四、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充实《法院鉴定人名册》,扩展专业技术科目。对外委托鉴定事项包罗万象,《法院鉴定人名册》中的鉴定机构服务项目还比较单调,时有鉴定机构“供不应求”的情况。近几年,自愿申请进入《法院鉴定人名册》的机构大多局限于法医、文检、工程造价、质量、评估、拍卖等领域,难以满足审判工作的要求。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核定一些服务项目不同,又具备技术实力的机构充实鉴定机构队伍,更好地服务审判。 (二)在对外委托案件实行法律援助制度。一些家庭贫困的诉讼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可按照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政策,在诉讼费的收取上实行减免缓的制度,而在委托鉴定、评估阶段都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使案件卡了壳,以至于当事人要靠多方筹借才能凑齐鉴定费用。建议有关机关对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作出硬性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鉴定费的收取上也实行法律援助的制度。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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