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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中院规范司法鉴定程序治理未结案
发布时间:2012-05-02 16:21: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艾庆平 张登明)   为强化法官责任意识,强化源头治理,杜绝人为拖延,从根本上避免案件积压,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管理办法》。

    该规定明确以规范鉴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鉴定工作效率为宗旨,要求审鉴分离明确对外委托鉴定范围。此外,从严控制严格把握鉴定启动程序,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合议庭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鉴定请求进行必要审查,注重过程监控明确鉴定时限。

    该办法规定,鉴定机构从接受委托鉴定之日起,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需要补充鉴定的,鉴定机构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补充鉴定结论;鉴定机构故意拖延鉴定时间,接受委托后一个月内不开展鉴定工作或者超过三个月不作出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可以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取消其司法鉴定资格。同时规定对外委托鉴定案件,从院领导批准启动司法鉴定之日起,在法院内部移送、质证等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司法鉴定的期限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的时间为合议庭评议决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之日起至案件承办部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止。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有效地缩短和控制了司法鉴定的期限,从制度层面杜绝了人为因素导致司法鉴定案件久拖不结确保司法鉴定案件最长在三个月能够鉴定终结,彻底解决了因司法鉴定再次造成长期未结案件的情形发生,为解决长期未结案件探索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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