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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问题及建议
作者:马军   发布时间:2012-12-17 14:32:09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由此衍生出民间借贷纠纷呈现数量急剧上升、数额增大、利息升高、规模过大等突出特点。以北戴河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2010年受理21件,2011年受理41件,2012年1-8月受理24件,明显呈上升趋势。民间借贷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人民需求带来的矛盾,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始终处于地下状态,缺乏担保和监管,操作不规范,一直存在较高风险,加之社会诚信普遍缺失,很容易发生经济纠纷,对社会稳定带来较大不安定隐患。笔者认为,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点

   (一)民间借贷服务对象复杂。自然人之间的,企业之间的,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均不同程度存在。借款人与出借人大多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因此,民间借贷产生纠纷,诉讼的主体多为亲戚朋友。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则通过中介人借款,出借人一般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而借款。还有极个别的人通过高息借贷从事赌博、偿还赌债、购买毒品等非法活动。

   (二)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多是在亲戚朋友、同事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多是仅凭一张借条即可成交。三是高利贷型。个别人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

   (三)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以信用方式为主。大多数借款人向债主写下借据、签字或盖章后再由担保人签字,即可获得所需资金,较之金融机构严密的贷款操作程序,其时效性比较强,手续也比较简单。

   (四)民间借贷期限较短,利率较高。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利率一般都接近或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借款利率高、借款手续不规范、借款缺少担保、风险控制无保障、黑社会势力参与等特点,因而民间借贷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对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使部分社会闲散资金发生转移,对金融机构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

   (二)民间借贷风险大,引起债务纠纷后案件事实难以查明。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借到手。而高利息借贷又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当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引起债务纠纷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尤其是标的额巨大且是现金支付的案件。

   (三)民间借贷纠纷多,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信用活动,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由于过高的利率,常常造成借款人的收入不足以支付贷款的利息,入不敷出。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放贷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息,往往不通过合法途径收取贷款,而是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收贷,如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恐吓借款人及其家人,有的甚至雇佣黑社会力量进行暴力催讨等,致使借款人家破人亡、远去他乡,而且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酿成祸患,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

   (四)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新的考验。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普遍增加,表面看来案件并不复杂,但究其实质,部分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名为债款,实为赌债或高利贷,难以甄别;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属于男女情感纠葛产生的债务,借款人受人胁迫书写借条;也有部分因为其他纠纷达成协议,以借条的形式体现。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往往纠结于基础性原因,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已经形成的“借条”重新认定,案件处理的难度较大。有的民间借款被告为躲债下落不明,案件只能进行公告;被告不到庭,只能缺席审理;案件审理后,被告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案件尽管判决了,但当事人根本无任何履行能力,对案件执行也带来了考验。

    三、对民间借贷的建议

   (一)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特别是高息借贷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国家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对高息借贷进行明确界定,把高息借贷列为违法行为,并予以打击。

   (二)应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畴,必须制定规则,明确标准,引导预期,规范行为。比较关键的是支付凭证,应当引导当事人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杜绝或者减少现金支付,规定统一的资金支付方式,如规定债权人要主张债权或者债务人主张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数额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如果不能出示银行付款凭证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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