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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间借贷现象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
作者:张新征 贾海强   发布时间:2012-12-19 10:12:22


    近年来,由于金融供给保障压力明显加大,资金需求较旺的中小企业和一些贫困户由于婚丧嫁娶、求医治病、购买房屋等消费性支出的增加,加之银行信贷门槛过高,从而使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并且借贷双方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以及通过亲友互相介绍的熟人之间,因此,这种借贷行为在实际发生时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借贷双方一旦因偿还借款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必然会给案件的审判带来程度不一的难度,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显著特点

    (一)受理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09年定兴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53件,占全部案件的4.25%,2010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77件,占全部案件的7.54%,2011年受理125件,占全部案件的8.2%。

    (二)借据形式具有不规范性。债权人手持的借据,经审查,形式不够完善。大多借据只写借款的数额,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期限和方式及借款用途等必备要素,有的借据上提供了不动产抵押,但没有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还有的提供担保人,但没有明确担保范围等等。

    (三)利息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到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书面利息约定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大多月息高达5分左右,有的达到1毛,甚至月息高达1毛5分以上。有的借贷纠纷,出借人在借贷时就预先将利息扣除,或者计算复利;而有的仅以口头约定利息却没有书面记载;甚至有的借款约定数额较高的违约金、罚金或滞纳金。

    (四)案件审理难度上升。相当一部分借贷案件具有高利贷性质,但在借条内容上却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纠纷发生后,许多借款人虽然以对方是高利贷为由抗辩,但难以举证。而法庭又难以从证据本身判断真实的借贷情况,另一方面不少案件公告审理,造成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难度加大。

    (五)民间借贷与非法活动交织。通过认真梳理今年来的案件,虽然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属于正常的合同关系,但也发现有少数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诸如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给社会带来极不和谐的因素。

    (六)被告不出庭应诉情况较为普遍,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和判决的案件增多,审理周期拉长。其中,一部分被告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拒签法院应诉手续且不愿出庭应诉,导致法院的开庭传票无法直接送达,且只能做缺席审理和判决。有的债务人借款后为逃避债务,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起诉后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和判决,延长了法院审结案件的时间。上述原因也造成案件生效后,当事人自觉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强制执行的比例较低,权利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七)生效判决执结率低。民间借贷案件的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经济状况恶化,一些隐含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自己索要钱款的手段和力度均非常厉害,债务人能够偿还的,也早已清偿了,最终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其时大多已无偿还能力,导致执行难度加大,执结率低。

    二、民间借贷纠纷出现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公民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淡薄所致。现阶段,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对《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不了解,不少借款明知非法高利贷的危害,但由于“求资”心切,往往随意签字或担保。此外,由于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管理进行明确规定,这种状况导致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甚至从中赚取高额的“中介费”渔利,加大了借款人的风险。法律意识的淡薄加大了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系数。许多借贷关系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如邻里之间、亲朋好友之间,碍于情面,不愿意或没有将借款的相关情况记录在书面,仅以口头约定为之,最终导致纠纷发生。

    二是理性投资不够、暴利贪欲所致。现阶段,人们的投资观念不断变化,再加之新闻媒体的不断炒作,资本市场投资火爆,特别是股票、基金、房地产、期货等行业不断走高,使得一些人蠢蠢欲动,但碍于自己的知识技能有限,禁不住一些投机取巧人的花言巧语的诱惑,将资金借出。而最近一段时间,上述产业出现大幅缩水,形成民间借贷纠纷骤增。

    三是相关职能部门缺乏监管所致。在当前银行为规避金融风险,大都严把放贷关,手续繁琐,势必会给民间借贷、私人放贷、集资、融资等培育滋生、发展的土壤,而相关职能部门由于职权所限,精力所限,不可能全面地对民间借贷监管,导致该类案件大幅增多。

    四是民间借贷尚存“传统观念”的土壤。特别在农村向高利贷者借钱,并不完全被社会风俗认知所否定,这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便捷的借贷方式既能使放贷者获取较高的收益,又能逃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导致民间借贷案件迅猛增多。

    三、民间借贷的应对策略

    (一)重视直接送达工作。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庭前离家,不积极出庭应诉以及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案件需公告的情形。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上门与被告一方及其家属接触,对查明案情、动员家属作好配合工作具有实效,并能为日后双方的调解创造更大的机会。

    (二)管理机构加强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制度,使之走上规范化。对民间借贷的组织也应做出明确的制度性规定。要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的高利贷组织,严厉制裁各种高利贷行为。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形成合力,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使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市场自行调节,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要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形式违法及高利贷等“问题借贷”的情形。同时,要改善投资环境,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四)加强对公民投资风险教育。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主动宣传,向广大公民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执法机关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公民风险意识。无论自行或是通过中介机构借贷均风险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无履约的充分保障,实施民间借贷行为一定要慎重。

    (五)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为查明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合法,审判人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和用途等事项的调查,因而存在发现借贷双方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可能。纪检、监察、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严把监督管理关,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建立健全会计帐目,防止违法借贷等行为的发生。同时,工商、公安、法院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高利贷案件、涉嫌赌博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健全。对于审判过程中发现这些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案情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执法机关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法院应当通过审判职能的正确行使,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防范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和风险,精心挑选典型案例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全面宣传报道,以提高公民防范意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定兴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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