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探寻我国民间借贷规范之路
作者:方思   发布时间:2012-11-29 14:26:04


    【论文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活跃。民间借贷在活跃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案数、诉讼标的金额和复杂度都在逐步增加,隐藏风险较大,审判实务中也存在着一些难点。要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必须强化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细化审判规则。首先,制定专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行为规范;其次,加强审判应对策略,明确民间借贷法律界限,加强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审查;最后要改进民间借贷监管体系,从多个方面监管民间借贷。

    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除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越来越活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民间借贷,不仅活跃了市场经济,更加为一些中小企业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但是,民间借贷活跃的同时带来的却是巨大的风险,比如温州“跑路潮”,民间借贷存在许多不规范,甚至徘徊在法律边缘。如何规范民间借贷刻不容缓。

    一、实证考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

    1.案件数逐步增加。随着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态度放松,民间借贷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存在许多监管空白点,民间借贷问题频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逐年递增。

    2.诉讼标的金额逐步增加。由于商业银行融资门槛较高,许多中小企业开始转向以民间借贷为主要的融资手段,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撑,所以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逐步增加。

    3.案件复杂程度逐步增加。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的增多,案件复杂程度也随之增加。民间借贷不再是以前单纯的个人之间的无息或者低利息的借款行为,而是逐步规模化、专业化、高利息化。

    二、客观分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借贷隐藏风险较大。

    1.借贷主体复杂化。随着民间借贷方式广为人们接受与运用,借贷主体已经不单单仅是个人间借款,涉及个人与中小企业借款纠纷增多,甚至有些借贷主体是专门以民间借贷作为盈利手段或者融资手段,借贷主体复杂化,借款规模化和专业化。

    2.高利息现象增多。正如上文所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高利息成为主要趋势,案件涉及高利息的比例已经达到一半以上。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复杂程度加深,高利息已经不是单纯的显示在借款合同中,而是采用各种方式隐藏,比如,将利息纳入本金中等形式。高利息所隐藏的社会风险也随着增大。

    3.债务人逃避债务。民间借贷方式进一步广泛运用,其隐藏的社会经济风险一旦爆发后果非常严重。比如温州的“跑路潮”,一旦发生金融危机等经济危机,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借贷金额无法偿还,大量中小企业主跳楼或者失踪,导致大量借贷资金无法返还,引起借贷人恐慌,大量涌入法院起诉。

    4.借贷用途存在非法可能性。随着民间借贷广泛适用,有些借款人并不单纯为了合法经营目的,而是为了其他非法用途,如赌博等。

    (二)审理实务存在难点。

    1.法律边界难以把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案件日趋复杂。有些非法债务经过合法形式的包装后进入司法程序,从表面上来,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案件,但实质上却是赌债、虚构债务等非法债务。但是,由于当事人可以提供合法的欠条等证据,形式上合法,法院只能按合法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法律界限难以把握。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者之间的判断。这三者之间本身就存在共同性,都是向他人吸收资金并还本付息,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体,致使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难以界定 。

    2.隐形高息难以认定。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主要是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里,该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是仅仅是司法解释中一条规定难以完全解决民间借贷高利息的问题。随着民间借贷方式的广泛运用,借贷中高息方式越来越复杂多样,合同中存在的隐形高息难以认定。

    (三)监管制度存在缺陷。

    虽然我国对于民间借贷一直处于谨慎状态,但是并不意味着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是完美的。对于民间借贷,我国法律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只有单纯的通过法律规定限制民间借贷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民间借贷进一步放宽,民间借贷行为大幅增多,但是,监管体系却并没有因此而调整,原有的监管制度已经无法对现在的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民间借贷的风险大幅度上升。

    三、司法举措:强化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细化审判规则

    (一)制定专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范,大多数比较零散,一般是一些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总体参照《合同法》, 立法层次低,过于粗略,无法适应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间借贷复杂化的趋势。为了更好的规范民间借贷,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十分必要,通过有针对性的全面规范民间借贷,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借款数额、资金用途、借贷利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作出详细规定,将民间借贷行为及后果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在现阶段还没有制定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规范下,也可以适当的出台一些司法解释,指导民间借贷的审理,逐步过渡。

    (二)加强审判应对策略。

     1、明确民间借贷法律界限。

    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复杂程度加深,有些非法债务经过包装进入司法程序,在审理中,应到注意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金融活动,防止少数企业或个人利用当前中小企业急需资金的机会,牟取非法利益。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转为非法有以下几种情况:1、筹借资金用途非法,比如赌博、贩毒等。通过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实施非法用途;2、借贷利息过高,可能是高利贷行为;3、借款人主观目的非法,借款时主观上并不打算还款,借款后逃逸。其中,尤其要注意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非法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借款人主观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主观上只是借款而已,而非法集资诈骗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或隐瞒实施意图占有投资者的投资款,借款人在借款时便没有还款的意向,而是意图非法占有。非法吸收存款与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则在于:1.宣传方式不同。民间借贷只是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并不向社会公众宣传而非法吸收工作存款则恰恰相反;2.吸收资金的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一般都是不特定对象;3.用途不同。民间借贷是用于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用途往往是违法的;4.利率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是通过高利率来吸引投资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民间借贷可能是违法行为,应该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加强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审查。

如上文所述,民间借贷案件日趋复杂,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逐渐增加,许多借款合同中以十分隐蔽的方式确定高额利息。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借贷利息做了不能超过中国银行率4倍的规定,但是,仍然有许多借贷合同中出现高息,中国银行的利率不“基准”的现象越来越多,故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十分注意借贷利息,仔细审查,对任何形式下超过4倍利率的利息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在借款金额中包含了利息,再重复计算利息的,只要其利率超过4倍便不予支持;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法院可以支持,但是如果将两者折算,超过中国银行利率4倍的不予支持。总而言之,任何形式的利息约定,只要最后折算超过中国银行利率4倍便不予支持。

    (三)改进民间借贷监管体系。

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放松,但是,现有的监管体系却不足以对日趋复杂的民间借贷进行全面监管,因此,需要改进民间借贷监管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以此规范民间借贷。笔者建议,应该改进民间借贷监管体系,从多个方面监管民间借贷。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加强法律监管。如上文所述,加强对民间借贷合法性审查,加强民间借贷的审判工作等;另一方面,金融系统也应该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充分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放贷人的信息管理,从源头上保证借款人的合法性;逐步建立民间借贷检测预警机制,由银监会牵头,其他机构配合,对民间借贷进行检测,一旦发现有可疑非法借贷行为,及时予以预警,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等非法民间借贷行为。

    参考文献

    1.杜敏、王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问题探究及应对之策”,载《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11期。

    2.肖文荣:“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与法律实践的张力和博弈”,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12期。

    3.刘振、李逍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23期。

    4.梁亚、赵存耀:“‘民间借贷’的法律边界—以温州‘跑路潮’为背景”,载《金融法制》2012年第1期。

    (作者单位: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