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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擅用儿子房产担保 抵押合同变无效
发布时间:2012-05-22 11:36: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祖宣)   一起金融借款案,因抵押人盲目以不动产作抵押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眼看抵押权人权力失去保障,云南省永善法院大力调解,促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008年8月,叶某向某金融机构借款8.5万元,用途为个人消费,借款期限为3年。叶某朋友卢某以房产为叶某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经金融机构催收,叶某未履行偿还义务。今年4月,金融机构诉请叶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0.7万元,卢某夫妻以小卢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因叶某到期未偿还借款,金融机构向叶某加收了原贷款利率50%的罚息。

    永善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查明用作抵押的房产所有人为卢某夫妇的儿子小卢,签订抵押合同时小卢为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因叶某与卢某平日关系较好,卢某鉴于儿子已属成年人提出再用儿子房产作抵押,但因卢某非房产所有人,抵押行为需小卢作出追认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多方协商,卢某夫妇自愿用工资收入为叶某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按照《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在为贷款提供抵押时,金融借款合同时主合同,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虽然从合同无效,但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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