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借贷人因病死亡 担保人诉至法院追偿
发布时间:2011-05-19 10:17: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周爱霞)   借贷人因病死亡,其妻作为共同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催要,担保人还款后行使追偿权。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尚蒙归还原告郁欢206586.03元。

    王英生前与妻子尚蒙夫妇因经营大棚投入需要,在2009年12月28日与射阳某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可循环使用贷款275000元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1份。约定,王英、尚蒙向某银行借款275000元,借款期限10年,自2009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等内容。

    原告郁欢及其妻刘红应王英、尚蒙夫妇要求,与某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两处房产抵押,为王英、尚蒙夫妇提供担保。合同订立后,王英在2010年6月30日分三次从银行共付取借款27万元,同时向该行立具3份合计借款金额为27万元的借款借据,均载明归还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

    2010年10月10日,王英死亡,借期届满后,被告尚蒙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郁欢在银行的催要下,分别于2010年12月30日、2011年1月5日向银行为尚蒙归还了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6586.03元,合计206586.03元。原告郁欢据此诉至法院,以被告尚蒙为王英生前的共同债务人,要求尚蒙偿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206586.03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英生前与被告尚蒙与射阳某银行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原告郁欢因王英及被告尚蒙要求,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郁欢在借款人王英去世后,被告尚蒙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代为尚蒙向某银行归还了借款本息206586.03元,有权向被告尚蒙行使追偿权。因此,原告郁欢要求被告尚蒙归还代偿的借款本息206586.03元,于法有据,为此依法判决被告尚蒙归还原告郁欢206586.03元。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