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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签名办担保贷款 原告不知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1-07-13 10:46: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帆 玛玲)
被告古月因伪造原告刘杰(化名)的签名和委托书,并用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件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7月13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该担保无效,被告银行因审查不严而被判决返还原告的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6年原告刘杰新建住宅楼房一栋,房屋建成后,原告因在外地工作,便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交给被告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件,2007年9月房屋所有权证为理完毕。2008年11月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在未和原告商量的情况下,请人伪造一份“委托书”和原告的签名,利用其手中原告的身份证,以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银行分两面次共借款10万元。后原告得知此事后,便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银行返还房屋所有权证。 另查明,被告银行在“房地产抵押申请登记预审表”中注明“根据房地产折算预审,同意贷款柒万元”。上述两笔贷款均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古月在被告银行借款,在原告刘杰不知情、未到场的情况下,利用原告房屋所有权证和居民身份证伪造委托书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担保,不属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事后对此抵押担保行为拒绝追认,被告信用社在预审时审查不严,亦未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该担保行为应属无效。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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