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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解释(三)不能管中窥豹
作者:李九宾 张孝群 发布时间:2011-09-01 11:42:39
婚姻法解释(三)刚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的轩然大波,因为其矛头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也就是房产问题。引起了广泛的热议和争论,一时间众说纷纭。“这太便宜男人了,女人们傻眼了”“男人暗自窃喜,女人独自悲伤”……各类说法大部分认为婚姻法解释(三)严重损害了妇女的权益,尤其是涉及到房产部分的规定,其中以该解释中第十条的规定尤为突出。其实解读婚姻法解释(三)不能管中窥豹,应该从整个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全局来看,解释(三)并没有对女性有任何的不公,相反恰恰是更好地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下面就以关注最多的涉及房产部分的第十条为例作客观公正解释。
一、原文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公众误读: 婚前首付婚后按揭的房屋,一旦离婚,房产就归于房产登记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对女方不利。 由于我国当前的婚姻状况通常是结婚前由男方出资首付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款的方式购买新房,此时产权登记人也当然为男方。婚后数年,女方也为房产立下了“汗马功劳”。婚姻法新解释一出台,很多人就“援引”第十条,认为一旦双方婚姻破裂,女方将净身出户、一无所有,因为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三、正确解读该条内容: 其实并非上述情况,上面的误读纯属断章取义,完全曲解了该条规定及其相关的法律精神。我们来看一下,该条的第一款首先规定这种情况下“由双方协议处理”,由此证明,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是第一位的,并不是一概而论,房产一定归登记人。但有人质疑,说离婚的双方一般协议不成,这样还是对女方不利,其实不然,该条的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说明如果出现协商不成的情况,人民法院还要根据个案的情况而定,也不是说一定会归登记人所有。那么又有人质疑,如果法院把房屋判给登记人,那女方还是吃亏,因为女方在婚后也为房子付出了心血。实际还是不然,我们再看看第二款后半段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理解起来很困难,举一例以供大家理解:小赵(男)和小李(女)于2011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前小赵按揭购得房屋一套,房子的总价款40万元,小赵首付20万,按揭20万,利息10万,10年还清,分摊下来每年还3万。不幸二人婚姻于五年后走到尽头,彼时该解释尚有效,涉及到房产(五年后房产升值为80万)部分的合法分割应是如下:1、房产归小赵所有;2、还有五年的贷款由小赵偿还,因为“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3、关于前五年已经还过的贷款处理:30万的本息贷款已还15万,这15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中7.5万属于小李财产,理应分割;但因为现在该房屋以及由40万升值为80万,所以小李的7.5万个人财产也相应升值为15万;综合以上,小李应分得15万元。 四、反思: 综合全局来看,最高法院颁布的此次司法解释是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结果。随着非婚同居、离婚率高的现象日趋普及,纠纷也日益增多,用法律来明确财产归属,本质上是解决纠纷的必然需要。此外,公众解读法律应该面面俱到,不能管中窥豹,更不能人云亦云。如今离婚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等婚姻家庭难题,反映的是社会快速变迁中的真实一部分,“法律是最后的防火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非治愈这些问题的良药。我们认识一个法律不能盯着法律的本身,应该思考立法背后的精神理念。解读婚姻法新解释,我们应思考如何从本质上推动忠贞、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和婚姻观,而不应咬住法律本身不放。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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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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