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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赖账不还 丈夫轿车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作者:马银伟 何艳春 高文清 发布时间:2012-12-10 14:52:38
【案情】
2010年7月到2011年10月期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女子王某向王某甲、杨某、熊某、李某、乔某、李某甲、康某共借款一百余万元,由叶某担保,并分别约定了二分五到三分不等的利息及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王某以种种理由拖延乃至拒绝给付,上述七人为防止王某转移资产,申请对登记在王某丈夫名下的丰田越野车一辆予以诉前保全,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在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的前提下,做出扣押越野车的裁定。 【评析】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王某夫妇并没有对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明确的约定,所以,王某所欠外债属于王某夫妇的共同债务。王某借款不还,王某的丈夫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所以,裁定冻结王某丈夫所有的越野车,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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