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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 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发布时间:2012-12-28 15:40:22
本网讯(通讯员 阳瑜 雷娜)
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因债务人已于起诉前死亡,经法院释明后,原告变更被告为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而被告张爱民、杨宇霖表示放弃银行存款的继承权,但对属于遗产的小轿车却进行了处分。12月27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爱民、杨宇霖以继承张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侯倩借款50000元。
2011年10月29日,被告张爱民、杨宇霖的儿子张强向原告侯倩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1年12月1日前归还。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从网上银行转账汇款50000元至张强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张强未能如期归还借款。 法院另查明,被告张爱民将张强生前名下的一辆小汽车变卖。张爱民称变卖该车的款项已用于归还购买该车的银行贷款以及为解除该车抵押所借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并出具借条合法有效。张强在还款期间内并未还款,张强已经死亡,被告张爱民、杨宇霖已经实际处分了张强的遗产。二被告现在所作出的放弃继承张强部分财产的表述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张爱民、杨宇霖应当以其继承张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张强的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张爱民、杨宇霖以继承张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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