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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税不开发票 老赖欠钱有了合理借口
作者:朱建美   发布时间:2011-08-17 09:43:28


    【案情】

    小王是一家小设备厂的老板。2008年小王与小李签订了一份1000台设备的采购合同,总价值为168万元,并要求小王分10批,从2009年1月至2009年10月的每月月底前将货物送到他指定的地点。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如果小李逾期付款将按照每天3%计算违约金。但直到2009年10月小王送完全部货物后,小李也没有支付过一笔货款。于是,小王将小李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全部货款168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

    【分析】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账方式为每次送货时由小王携带上货物的对应发票与小李结算上一批货物的价钱。经过向小王询问,其当庭表示因为小李一分钱也没有给他,为了逃税,所以他也从没开过发票,每次都是送货的时候口头要账,没有相关的证据。庭审中小李坚持认为导致其至今没付款的原因是小王没有拿着发票按合同约定去结算,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最后,法院认定因小王已经交付了全部货物,开具发票只是附随义务,小李应支付全部货款。关于小王主张的违约金,因小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具发票办理结算,应对小李延期付款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法院对小王主张的违约金最终认定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从货物全部送完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对超出部分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1、重视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为逃税金不开发票,会因小失大,反而替老赖欠钱寻了合理借口,逃脱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注重关键证据的保留,要债时要么让对方写下书面认可的欠款的单据,要么采用电话录音的方式保留要债过程及结果。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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