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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位个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1-07-21 15:04: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焕 吴瑞锋)   2011年7月20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单位新野县美佳纺织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赵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赵春才系新野县雨佳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6月,被告人赵春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介绍人徐德庆(已判决),让湖北省潜江市华棉有限公司为其虚开了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272400元、489280元,税额分别为31338元、56288元,用于抵扣新野县雨佳纺织有限公司应纳税款87626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春才补交了87626元税款。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新野县美佳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春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8762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赵春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补交所抵扣的税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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