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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一方未投保交强险应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汪先进 发布时间:2012-11-30 16:55:56
【案情】
2012年3月,原告黎某推搡被告彭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走时被被告黄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勘察认定,被告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黎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彭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黄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予以赔付,再由被告彭某和黄某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和被告黄某各承担一半责任。 【分歧】 关于该案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便起了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予以赔付,再由被告彭某和黄某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和被告黄某按交强险理赔规则各承担一半责任,超出两个交强险之外的损失由被告彭某和黄某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原告黎某推搡被告彭某驾驶车辆被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受伤,被告彭某和黄某应对原告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彭某驾驶车辆投保有交强险,黄某驾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已投保交强险按交强险理赔规则进行赔偿。故本案黄某驾驶机动车虽未投保交强险,但黄某个人应按交强险规则对原告进行赔偿,故对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和黄某个人按两个交强险的理赔规则进行赔偿,对未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和黄某各半承担,对超出两个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应由被告黄某和彭某按照责任比例按份承担。故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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