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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男子盗窃6次70元获刑两年半
发布时间:2012-12-25 15:56:25


     本网讯(王忠燕)   刚被劳动教养释放出来的潘某,从2012年6月下旬至2012年7月26日期间在县城疯狂盗窃六次,盗窃财物折款共计9806元。2012年12月13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潘某撬开县人民医院宿舍楼107室聂某家门锁,进入室内,盗走冠捷牌组装电脑1台、三星牌S806型数码相机1台。6月28日晚,被告人将失主袁某放在县人民医院传染科35床床头内有玉手镯1只、韩币10000元、小玻璃镜1块的手提包盗走。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进入县人民医院职工宿舍食堂休息间,盗走女士手提包3个,女士驼包1个。7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将失主董某停放在县城福德龙超市左侧巷子的利捷牌金茉莉型电动车盗走。7月25日晚,被告人将失主夏某停放在县人民医院内一科护士站后面水泥坪里的金大牌小金龙型电动车盗走。7月26日下午,被告人从窗户外将失主张某在县人民医院传染科36床内有吉品金圣香烟1包的女士手提包盗走。被告人将所到的电脑出卖后获得70元。被告人所盗的利捷牌电动车1辆、玉手镯1只、玻璃镜1块、组装电脑1台、女士手提包3个、女士驼包1只、金大牌电动车1辆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另查,被告人2008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2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潘某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有入户盗窃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所盗部分物品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武宁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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