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亚丙)
常言道:“浪子回头金不换”,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可一男子不思悔改,两次被人民法院判刑入狱,出狱后仍重操旧业。2012年年5月份,这名男子又伙同他人入户行窃,后被人发现,在窜逃过程中被村民抓获归案。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共同入户行窃案一主犯作出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5月24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周哥”(另案处理)携带剪刀从湖南省江永县桃川镇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东山村民何某某住房,由邓某某在路边看风,“周哥”剪断大门锁后进入何某某屋内行窃,将被害人何某某儿子放在衣柜的存折本、结婚证、摩托车驾驶证盗走。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发现有人来,便叫“周哥”逃跑。同时,其也往何某某屋后的山上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被村民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