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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后盗窃摩托车垫下财物获刑不服上诉
发布时间:2012-12-25 13:49:01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刚出狱不到二年,男子重操盗窃旧业,打起了摩托车后备箱的主意。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马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肖马山不服该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12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上诉案,并将择期宣判。

    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肖马山窜至上犹县东山镇新上犹路水晶宫对面精品店门口,趁被害人沈某到建设银行办理业务之机,用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沈某停放在精品店门口的摩托车坐垫撬开,盗得价值1456元的手机一部,后归自己使用。

    5月18日10时许,肖马山以同样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邱某摩托车坐垫下的后备箱一挎包,内有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肖马山,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1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马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49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马山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肖马山拒不认罪,认罪态度较差,又没有退赔,无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严惩。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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