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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以字号名义起诉 因主体资格不具备被驳
发布时间:2012-11-20 11:15:05
本网讯(通讯员 程尽华)
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的名义将人告上法庭,却因主体资格不具备而被驳回。11月13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8月13日,南乐县远航饲料厂将饲料卖给刘国斌、陈小新、刘香玉,但三人一直没有支付货款2.7万元。于是在10月2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南乐县远航饲料厂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而是个体工商户,遂对南乐县远航饲料厂进行法律释明。但南乐县远航饲料厂坚持要按照南乐县远航饲料厂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南乐县远航饲料厂系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例中单位及个人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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