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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钱后辩称是交易员 证据不足被判还钱
发布时间:2012-11-01 08:57:57
本网讯(通讯员 程尽华)
收钱的时候出具收条并署上自己的大名,出事后却辩称自己只是交易员。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卖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韩小军给付原告苏于民、闫玉晶预付款30000元及利息。
两原告经闫志丰介绍得知被告有价值4万元的树木要卖,即于2010年6月24日分两次向被告预交购树款共计40000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两支。但被告一直未交付树木,也未退还预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0年9月份退还两原告10000元,下余30000元推拖不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在审理过程中辩称根本不认识两原告,不曾与两原告交易。卖树人是元村街老六,被告只是交易员,经被告手将树卖给了闫志丰,被告将树款全部给了老六。被告向闫志丰出具了4万元的收到条,但实收闫志丰39500元,另500元闫志丰称请客用了。2011年被告在濮阳分两次共退还闫志丰14000元,下欠闫现普25500元,闫志丰多次催款,均由被告带闫志丰向老六讨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苏于民、闫志丰与被告韩小军之间经平等协商产生的树木买卖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在收受预付款后,应当交付树木。故原告请求其给付拖欠货款本息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只是交易员,树木实际卖主元村街老六下欠闫志丰预付款25500元,因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其辩解理由不能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中所用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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