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有财) 市场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这一指导性原则进行,共同维护有序、健康的市场规律运行和发展。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货物交付后买受人不守信用,想赖货款不给付,法院查明后判决其支付余款8800元。
2011年2月8日,潘国与潘斌口头协议,潘国以9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砖机、砖板和建筑材料及用具等卖给潘斌,由潘斌支付潘国定金200元,余下货款8800元定于2011年2月12日前付清。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潘斌支付了潘国定金200元,潘国将砖机、砖板和建筑材料及用具交付给了潘斌。潘国认为,潘斌逾期未支付货款,经双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两次组织调解未果,故要求支付其货款8800元。审理过程中潘斌认为,其与潘国的口头约定成立,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约定内容与潘明国的陈述相符合。但于同年2月9日,其所欠货款8800元给付了。还称,8800钱是向父亲潘发所借,但没有任何凭证。他认为潘国的行为纯属欺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购买砖机、砖板和建筑材料及用具等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原告潘国作为出卖人已在收到定金的同时按约定将出卖物交付给被告潘斌,而作为买受人的潘斌未按时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因此,原告潘国主张要求被告潘斌支付买卖合同货款 88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潘斌主张其已付清货款,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全面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