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蓝晓芳)
2012年10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当申请人南宁市某厂的代表人将本厂月饼包馅机及自动成机型成功运送上车时高度赞扬了该院法官的执行能力。
原告南宁市某厂因与被告吴某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意见不一,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吴某偿还尚欠原告南宁市某厂货款25000元,并付利息2287.4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吴某并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原告南宁市某厂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蓝法官在熟悉案情后,从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出发,考虑他们是合作关系。便采取调解的方式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吴某同意将申请人南宁市某厂的月饼包馅机及自动成机型退还给申请人,由申请方自行运走,申请人南宁市某厂同意由吴某偿还的案件款27787.46元。
截止10月24日,忻城县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71件,结案68件,结案率为95.77%,其中通过和解方式结案的有55件,执结和解率达到80.88%,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收到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