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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妻儿作伪证帮收藏 一家三口皆领刑
发布时间:2012-11-09 09:56:01
本网讯(通讯员 莫必全)
丈夫因盗窃触犯刑法,其妻子、儿子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故意作伪证、隐藏赃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黎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韦贞管制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何庆宏罚金1000元。
2011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何黎阳窜到巴马瑶族自治县水利电力局车库旁,将该局一辆抗旱救灾专用的送水工程车上的四个“雷鑫”牌蓄电池盗走。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2580元。案后,被盗蓄电池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 何黎阳之妻韦贞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明知何黎阳是犯罪的人,故意作假证明予以包庇。何黎阳之子何庆宏明知蓄电池是犯罪所得,仍按照何黎阳的指示予以窝藏,妨害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黎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贞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作伪证进行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何庆宏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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