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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购买赃车遭拘两个月罚两千
发布时间:2012-09-27 16:25:57
本网讯(通讯员 蒋兴平)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决被告人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廖其系该县桃乡平林村人。2012年6月23日晚9时许,黄某(已判刑)窜到该县水泥厂宿舍楼,将杨某放在车库旁的一辆价值2700元的蓝色豪江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之后拿到该县城卖给廖某,被告人廖某因贪便宜,在明知该摩托车是盗窃所得的赃物的情况下,仍支付500元钱予以购买。公安民警抓获黄某时在其供述下将被告人廖某抓获归案。案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归案后,被告人廖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退还失主,且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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