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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靠山吃山”盗销机械厂产品终受罚
发布时间:2012-09-29 11:50:50
本网讯(通讯员 王随和 潘晓燕)
刘强、宋晓、宋力、宋伟四人分别与他人结伙,多次利用夜色的掩护窜至本村附近的许昌县某机械厂(下称机械厂)内盗窃该厂生产的产品。开有废品收购站的王军、刘岩两人对他人盗窃机械厂的产品“来者不拒”,6人最终均为自己“靠山吃山”的行为付出代价。
9月28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力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刘强、宋晓二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宋伟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王军、刘岩二被告人管制6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刘强、宋晓、宋力、宋伟、王军、刘岩6男子均系许昌县某村农民,6人中年龄最大的39岁,最小的29岁。6人的内心与本村许多村民一样都有“靠山吃山”盗窃本村附近机械厂产品卖钱花的错误想法,于是,他们便分别交错结伙,利用夜色的掩护,多次实施盗窃罪行。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刘强和宋晓伙同刘堂(已判)等人预谋后窜至本村附近的机械厂盗窃该厂生产的四套某型号压制模具(经鉴定价值共3850元)。当晚,宋力伙同刘栓、刘民(两人已判)等人同时也到机械厂盗窃了三套模具(经鉴定价值共2887.5)。2011年6月16日凌晨,宋力伙同刘民的人预谋后窜至机械厂,盗窃四套模具(经鉴定价值共3850元)。2011年5月底的一天夜里,宋伟伙同刘栓等人预谋后窜至机械厂,盗窃四个电缆槽(经鉴定价值共1508元)。2011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开办有废品收购站的王军、刘岩两人在明知刘栓等人盗窃的价值3016元的电缆槽是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2011年9月17日,刘堂因再次到机械厂盗窃时被厂保安当场抓获后,警方顺藤摸瓜,很快便将王军、刘岩、宋晓、宋伟、宋力和刘强抓获归案。经审讯,6人军队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后6人均被警方取保候审。 经查,刘强、宋晓分别参与盗窃一次,价值各为3850元;宋力盗窃二次,价值共6737.5元;宋伟参与盗窃一次,价值1508元;王军、刘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次,价值301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强、宋晓、宋力、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军、刘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列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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