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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又收赃领刑一年半罚三千五
发布时间:2012-11-09 15:30:00


     本网讯(通讯员 韦朝欢)   凤山县人郭成曾因犯盗窃罪被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又因涉嫌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成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2011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成窜到巴马县城开心大酒店旁通道内,趁醉酒的谭云峰在该通道沙发上熟睡之机,用小剪刀剪开谭云峰的裤子口袋盗走现金800元和一部价值450元的手机;同年7月上旬的一天23时许,阿锋(未查明)近将一辆盗得的价值币2703元的二轮摩托车卖给郭成,被告人郭成明知该摩托车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且无任何合法手续,仍以500元的低价购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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