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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租赁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2-08-16 10:39:00


     本网讯(通讯员 聂芳)   8月15日,江西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汽车挂靠包月而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经主审法官精心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2012年8月31日前自行到交警部门处理好原告李某的私家车在挂靠被告公司期间的交通违章罚款事宜。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应支付原告款项950元。

    2011年11月18日,被告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汽车挂靠协议》,双方约定:原告李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一辆私家车委托被告代管代租,在代管代租期间,车辆的所有权归原告李某所有,合同期限为3个月,在合同期内,原告李某必须承担该车辆的全部风险和责任。委托租赁期满后,原告李某到吉州区交警部门查询,殊不知自身的车辆因违章而欠罚款950元,遂要求被告缴纳罚款。被告认为协议中已经对双方的风险作出了约定,原告应承担车辆的全部风险和责任,违章欠款应由原告缴纳。原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缴纳车辆罚款。

    法院受理后,因涉案标的额小,案件事实清楚,立即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在调解中,主审法官主要针对协议中约定的风险向双方进行解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在代管代租原告私家车期间,因被告的过错而导致车辆违章罚款950元,被告应承担缴纳罚款的义务。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终于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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