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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因儿子尚在哺乳期遭驳
发布时间:2012-10-31 11:17:56


     本网讯(通讯员 文清龙)   男女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但在子女尚未满周岁时却产生矛盾吵打不休,男方遂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并以子女抚养纠纷为由诉到法院。近日,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男青年谭某与女青年谢某于2005年认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6年9月生女孩小云,2012年5月又生育一男孩小义。此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多次吵打。2012年9月18日,男方谭某便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并以子女抚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女孩小云判归其抚养,男孩小义由谢某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从生理方面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并不是以婚姻关系是否合法为前提条件。谭某与谢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成就婚姻关系,但因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男孩小义仅5个月,尚处于哺乳期内,谭某以同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约束。据此,法院遂裁定驳回了谭某起诉。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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