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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同居十二年后“离婚”
发布时间:2012-10-10 14:00:42
本网讯(通讯员 朱尤应)
“我坚决要和她‘离婚’,我不想和他过了。”李某哭泣着说。“我不想‘离婚’,我要她,一起过日子。”卢某激动地宣称。近日,云南元阳法院 “阳光司法工程”走进新街镇全福庄村,开庭审理李某与卢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出现上面那一幕。
李某与卢某于1999年经自由恋爱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后生活在一起,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的几年里,他们感情基础甚好,先后生育了一男一女,现两个子女已上小学,并与卢某父亲一起生活,也通过他们的辛勤劳作在全福庄大寨建成砖混结构房屋一幢。 2011年11月后,李某与卢某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争吵不断,打乱整个家庭正常的生活环境。2012年春节,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卢某动手殴打李某,因心理上承受不了来自暴力的阴影,遂李某躲避卢某,外出打工大半年,有时回娘家居住,让原本看似感情走好一对出现分裂的潜在危机。 卢某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李某在半年多的时间里考虑了很多,最后做出决定,不愿继续与卢某生活下去,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这困扰她的思想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卢某未达法定婚龄即按农村习俗举行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同居关系,其同居身份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愿与对方生活,同居关系自行解除。李某与卢某同居生活期间的其他财产和债务,应结合财产的来源及债务产生的原因由各方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另行起诉。李某与卢某同居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均对其负有抚养的义务,两名子女由被告卢某抚养,原告李某每月给付两名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自2012年9月起给付,直至两名子女年均满十八周岁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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