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玉娟)
两人同居十年却未办理结婚手续,后两人发生矛盾,最终诉至法院。8月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998年10月,原告胡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相识并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7月18日生育儿子。2008年3月,两人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小孩随被告李某生活。另查明,1999年6月,原告胡某在某村委会建有一栋三层私房。房产证和土地证以被告名义办理。2011年12月29日,原告将该房作价七十万出卖,卖房款大部分款项用于还债,后剩余60000元,由被告李某占有。后原、被告因小孩抚养和财产分割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给付30000元的卖房款及小孩的抚养费(按405元/月计算,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首先区分共有或个人所有,如果可以证明为一方的财产,属于一方所有,不能证明的,按一般共同共有原则予以认定;其次,遵照意思自治原则。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最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处理”。同时,双方应站在孩子的角度,多为孩子考虑。另外,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也是父母应尽的义务。通过法官的释法解疑,双方终于在法庭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向原告胡某给付卖房余款20000元,该款折抵被告应付小孩的抚养费。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