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邹才华)
一对苗族夫妇,三十年前开始同居生活,三十年后子女均已成年自立,妻子却向法院诉求离婚。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因调解无效,法院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妻子陶啟珍与丈夫马光贤均系苗族,二人于1980年1月6日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双方于1983年1月、1984年9月及1988年3月先后生育了三个子女。1991年马光贤外出打工,2007年归家后,双方经常吵打。丈夫马光贤长期对妻子陶啟珍施行暴力或虐待,经村委会多次协商调解,马光贤仍不改其性,致使夫妻分居生活。2012年3月13日,双方为家庭琐事吵闹后,妻子陶啟珍外出至今未归。2012年7月24日,陶啟珍遂向法院诉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结婚登记,但双方是在1980年1月6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属事实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因庭审中原告陶啟珍坚决要求离婚,且不愿意调解,经法院劝说仍和好无望,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准许原告陶啟珍与被告马光贤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