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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协议未履行 男子起诉女友
发布时间:2012-09-07 10:07:14


     本网讯(通讯员 王斌)   因解除同居关系达成的析产协议,一方没履行,另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9月6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给付程先生劳务补偿费2万元。

    自2002年2月开始,原告程先生到被告杨女士家同居生活。2009年年初,因双方性格不合,杨女士向程先生提出分手,要求程先生离开自己家。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程先生参加了杨女士家的生产劳动。2011年5月12日,两人在泾县琴溪镇维稳综治工作中心的调解下达成协议:两人自愿提出分手;杨女士自愿拿出2万元给程先生作为7年的劳务补偿;2011年12月31日前付1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付1万元。但事后,杨女士未按期付款,程先生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杨女士支付劳务补偿费2万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程先生与被告杨女士在泾县琴溪镇维稳综治工作中心主持调解下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杨女士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补偿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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